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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7306Y/2019-19962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06-28
发文机关: 莱阳市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莱阳市司法局2019年度关于公布莱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做好“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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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莱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做好“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莱司〔2019〕2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45号)、《烟台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做好“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烟司〔2019〕49号),明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单位、部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本机构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LYDR”,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丁字湾度假区管委为“单位名称首字母+T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例如:莱阳市政府2019 年第1 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LYDR-2019-0010001”;城厢街道办事处2019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CXTR-2019-0030001”。

四、各单位、各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正式文本应同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五、各单位、各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本单位、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文件正文和备案材料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负责相关报备工作,各起草部门应当于文件印发3日内将正式文本、起草说明、起草依据一式七份,连同电子文本报市司法局。

六、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三统一”工作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法制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部门审议,本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单位、部门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莱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主体代号

          (市政府及其部门)

          2.莱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主体代号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3.莱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主体代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丁字湾度假区管委)



莱阳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阳市司法局2019年度关于公布莱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做好“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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