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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20-20401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3-17
发文机关: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莱阳 野生动物 体裁分类: 通告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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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政字〔2020〕10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不设猎区的通知》(鲁政字〔1996〕16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区域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莱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禁止一切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体育枪支、气枪、铁夹、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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