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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290Q/2020-25026 主题分类: 老龄工作
成文日期: 2020-06-25 发布日期: 2020-06-25
发文机关: 莱阳市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基本养老 体裁分类: 通知

莱阳市民政局关于发布莱阳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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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民政局

关于发布莱阳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莱民〔2020〕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以及烟台市民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烟台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烟民〔2020〕66号),结合我市现有政策规定,联合人民法院、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卫生健康局、教体局、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莱阳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

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我市按照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对照省、市级发布的服务清单,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加快推进老年人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等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逐步实现评估结果与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标准、扶持政策挂钩,不断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附件:莱阳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莱阳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类别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

责任主体

政策依据

1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各镇(街)、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莱政发〔2017〕20号)、《关于转发烟民〔2020〕2号文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莱民〔2020〕6号)

2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各镇(街)、

民政部门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莱政发〔2017〕20号)、《关于转发烟民〔2020〕2号文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莱民〔2020〕6号)

3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各镇(街)、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莱阳市民政局 莱阳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莱民〔2019〕8号)

4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困难老年人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5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各镇(街)、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6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各镇(街)、

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7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各镇(街)、

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8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卫生健康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9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卫生健康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文旅部门、

体育部门等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0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卫生健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1

老年人法律援助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卫生健康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人民法院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2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13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按照鲁民〔2016〕44号、烟政办字[2016]8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民〔2016〕44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82号)

14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按照市有关规定,养老机构享受投保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政策。

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烟民{2015}33号)

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老年人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旧城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标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

自然资源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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