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将《莱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于2020年9月20日前,向莱阳市人社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并填写《公益性岗位申请表》(附件2)。市人社局将根据申请情况和烟台市下达岗位数量按标准和程序确定岗位。
申请办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科电话:3363525
(莱阳市金水路7号人社局3楼服务大厅1-2号窗口 )
政策咨询: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综合科电话:3363002
(莱阳市金水路7号人社局3楼3317房间 )
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烟人社字〔2020〕51号)、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社〔2019〕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开发设置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岗位。公益性岗位面向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开发设置,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详情见《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附件1)。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由岗位开发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主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是指16周岁 (含)以上,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以下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上、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失业人员。
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在符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条件的前提下,依序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依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三、岗位聘用
公益性岗位聘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形成制度化安排,聘用程序如下:
(一)岗位公告。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用岗位的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人员聘用。依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聘用人员;
(三)公示录用。对拟聘人员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进行就业登记。
四、待遇保障
(一)用人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方式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申报并享受。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时间从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开始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待遇依照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执行。
(五)所需补贴资金从莱阳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按照“先发后补”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
(二)市财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资料,在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益性岗位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劳动合同 (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 )。
六、岗位管理
1.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退出即终止聘用关系,并从终止聘用关系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各项补贴。有以下退出情形之一的,即时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或有相关记录的;
(二)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三)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 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况。
2.用人单位要加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对自然减员、终止聘用关系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强化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按规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
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开发一批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和需要帮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给予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为安置人员在岗期间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社区)与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 ),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加强在岗人员管理,防止福利化倾向。
附件:1.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
2.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附件1
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
公益性岗位面向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以县级及以下基层岗位为主,主要包括在县(市、区)直部门、镇街、社区(村)从事以下工作的岗位: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公共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监察
二、农业服务
农技推广服务、乡村扶贫开发(贫困村“第一书记”助理)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协管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
社区(村)文化服务、社区(村)科技服务
五、基层法律服务
司法协理、社区矫正协管、民事调解协理
六、基层民政和助残服务
民政助理、社区(村)助残服务
七、基层市政、治安管理
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
八、基层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
驾驶员、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环卫、保洁、保绿
九、基层群团服务
基层工会工作协理、基层共青团工作协理、基层妇联工作协理
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附件2
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 | 主管部门 | |||||||
申请单位地址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主要业务 | ||||||||
公益岗位名称 | ||||||||
工作内容 | ||||||||
招聘条件 | ||||||||
工资待遇 | ||||||||
招聘数量 | ||||||||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