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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7306Y/2021-05501 主题分类: 综合服务,文秘工作,机关事务,公安、安全、司法,司法,法制
成文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1
发文机关: 莱阳市司法局 有效性: 2026-10-31 有效
关键词: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 统一登记号: LYDR-2021-0140001
体裁分类: 通知

莱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莱阳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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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司〔2021〕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

现将《莱阳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莱阳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日 

莱阳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权利义务、工作规则、监督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委、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的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以专家的身份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咨询论证和其他法律服务,并按有关规定领取服务费。

第五条  使用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一安排。

第六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章 人员选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选择法学专家和执业、公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担任。  每届法律顾问聘期三年,由市委、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经验,或者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

(四)了解市情、社情、民情,熟悉党委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所在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所在律师事务所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工作考评成绩优异;

(八)其他市司法局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每届法律顾问数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法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选中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负责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委托负责或者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

(四)参与以市委、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备忘录等的洽谈、审查,协助起草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为重要经济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文件清理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服务;   

(六)代理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案件;

(七)普法宣传教育培训;

(八)专项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论证、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或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的权利;

(二)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

(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四)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有拒绝承接办理的权利;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市委、市政府工作秘密,以及市委市政府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委、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有损市委市政府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委、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与受委托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向市司法局申请回避;

(七)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规则和监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根据市司法局指派承办业务,未经市司法局按程序统一指派,不列入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不需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决策的法律事务,不得指派使用法律顾问。

对于复杂、疑难或重大法律事务,市司法局可以指派二名或多名法律顾问共同提供法律服务;对于需要专家论证的法律事务,可以指派所有法律顾问分别予以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作为使用法律顾问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登记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经分管法律顾问的领导签字后,指派相应法律顾问办理;司法局内部因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备案审查等政府事务需要使用法律顾问的,按此程序办理。

(二)申请单位应做好与被指派法律顾问的对接工作,保证被指派法律顾问享有充分了解情况等工作权利,并给予被指派法律顾问合理的工作时间。   

(三)被指派法律顾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报送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意见的,视为放弃本次服务,不予计酬,并按《莱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单位收到法律顾问所提法律意见后,应联系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是否采纳。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组织座谈研讨等方式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合法不合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得强行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法律顾问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审查意见附《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情况反馈单》交送市司法局存档。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上签署姓名。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除承办律师签名外,还应当在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指派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应及时说明情况。

法律顾问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应当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要求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在市司法局要求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具体时限要求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二)市领导批示的急办件;

(三)其他情况特殊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有权建议市委市政府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法律顾问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四)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出现不再符合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六)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法律专家库成员办理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费用支付办法由市司法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附件:1.申请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

          2.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情况反馈单


附件1

申请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


事项名称

事项概况

办理方式

法律审查

专家论证

行政应诉

文件起草

申请顾问数量

申请单位(科室)

申请时间

办理时限

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备    注

填表说明:

1.此表用于市委、市政府使用法律顾问的申请登记,并作为市司法局委派法律顾问进行服务的依据;

2. 申请单位、科室在使用法律顾问前,填写此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市司法局;

3.此表由市司法局存留,与反馈单一起,作为法律顾问费用支付依据;

4.特殊项目申请,如涉密事项,特殊专业领域要求请在备注栏备注。


附件2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情况反馈单


委托单位或机构

(公章)

委托法律事项

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姓名

承办时间

完成时间

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过程、工作量等)

法律建议采纳情况反馈

法律顾问共提出    条法律建议,经研究,采纳         条。其余未采纳的法律建议中,    条建议论证有据、具有合理性;    条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参考价值。

办理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划勾)

时间评定

提前

按时

延期

未完成

质量评定

优秀

良好

一般

评价为“差”的请说明详细理由:

总体评价(请在相应选项划勾)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报备时间

备注:1、市司法局将根据反馈情况确定法律顾问的费用支付标准,请认真填写。2、请在法律顾问完成法律事务5个工作日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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