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征求公众对《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放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开言路的要求,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对我市拟划定的《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放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能积极建言献策。对于收到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市公安局将及时进行整理、研究,在划定“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放区”时积极采纳。
一、征集范围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民团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在外工作、经商、务工人士以及关心关注莱阳发展的各界人士。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1月13日
三、征集内容
对《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建议。
四、征集方式
1.网络平台: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lysgajzadd@yt.shandong.cn。
2.邮寄方式:请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莱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莱阳市五龙北路68号,邮政编码:265200)。
3、电话方式: 0535-7230412。
备注:请在建言文件中请留下个人联系方式,以便与您沟通。
附件:
1、《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征求意见稿
2、 莱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莱阳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放区》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大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莱阳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马山路—蚬河北路—旌旗东路—公园路—龙门东路—梨园路—丹崖路—蚬河南路—龙门西路—富水北路—马山路形成的封闭区域(包含道路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以及莱阳市革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包含的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莱阳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莱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附件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措施起草的背景及原因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大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划定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二、措施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制定。
三、措施起草的过程是什么?
答: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初稿。
四、通告征求意见情况有哪些?
答:市政府网站公示征集意见建议情况
(一)截至12月23日,通过网络平台,共收到了11位市民的反馈,均表示支持《征求意见稿》所划定的范围。
(二)截至12月23日,未接收到通过邮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三)截至12月23日,通过电话,部分市民要求扩大禁放区。
莱阳市民历来有在春节等节日和重要日期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禁放工作需要给市民一个适应期,今后会视情扩大禁放范围,故此类意见和建议在本次禁放区域划定时,不予采纳。
截至1月13日,我单位未收集到相关意见。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