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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阳市城区道路实施禁限行措施》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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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司法局:

我单位起草的《莱阳市城区道路实施禁限行措施》,已经我单位合法性审核,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的审查。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我单位分别就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核,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莱阳市公安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具备主体资格和权限。

(二)对制定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经审查,该文件主要内容未涉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未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设立或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和义务;未超出职权范围设定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制定文件的适用依据审查。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经过对照审查,该文件适用依据准确。

(四)对前期制定程序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在制定《莱阳市城区道路禁限行措施》之前,对我市的城区道路实地调查研究,形成了《莱阳市城区道路实施禁限行措施(意见稿)》。按照规定,我局对《莱阳市城区道路实施禁限行措施(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并举行了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村居(社区)代表、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市城区企业代表、运输企业代表、重中型货车驾驶员、小型货车驾驶员、重中型货车车主、变形拖拉机驾驶员等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提出意见;通过莱阳市政府网站对《莱阳市城区道路实施禁限行措施(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对制定文件适当性的审查。莱阳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城区道路承载力有限,目前中心城区各主要干道高峰交通流量均已接近或达到饱和状态。大中型车辆城区通行易引发交通事故。大中型车辆、变型拖拉机等车辆的车身相对较长、较宽,转弯半径大、盲区多,在城区行驶极易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制定出台《莱阳市城区道路实施禁限行措施》,对促进城市交通安全、减轻城市污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的重要举措。因此《莱阳市城区道路实施禁限行措施》应作为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

二、后续的法定程序

《莱阳市城区道路实施禁限行措施》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应当由市长签署后发布,并于通过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同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及时完成备案工作。 


莱阳市公安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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