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发改〔202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烟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价方式及管价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属性和经营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以下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3.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的停车场;
4.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的停车场;
5.景区配套的停车场;
6.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车型划分
小(中)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大型机动车,指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
三、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5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火车站停车场收费仍按莱发改〔2021〕18号文的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所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本收费标准为机动车临时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停车场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收费管理
(一)免费政策
1.在各类停车场停放的军警、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2.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二)收费监督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类停车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按规定内容进行公示并依法经营。对因停车场经营者没有标明车位信息,致使车辆进场后无停车位的,不得收停车服务费。
(三)其他事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均实行计时收费,不得实行计次收费。本通知不适用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
以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莱阳市物价局 莱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理顺我市停车场停车服务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莱价〔2012〕2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