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牵头科室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 |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的检查。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 |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2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情形。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情形。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情形。 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 |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3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各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 |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