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我市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1项。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烟政发〔2023〕3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明确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承接部门、主管部门,做好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相关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四、主要内容
(一)承接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我市共承接省级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1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认真做好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工作,按照省政府351号令的要求,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完成委托协议签订、“二号章”承接工作,对应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确保相关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要在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下及时制定衔接落实工作方案,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严格按照有关省直部门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