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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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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优化馆藏档案结构,更好地服务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反映莱阳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莱阳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圣旨、诏书、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往来文书、印章、各种族谱、家谱、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据、报纸、传单、照片、奖章、旗帜和牌匾等。

(二)历代编印记述莱阳历史面貌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书法、内部刊物等。

(三)莱阳籍或曾经在莱阳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四)文艺工作者、书画家创作的反映莱阳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五)反映莱阳重大事件、历史变迁、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物产资源、自然灾害和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异事等各种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

(六)莱阳市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奖杯、牌匾、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七)反映莱阳市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优产品、老字号企业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三、征集形式

(一)无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莱阳市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本馆永久保存。

(二)暂借复制。个人不愿捐赠原件,本馆可以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复印(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三)寄存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当事人,本馆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捐赠单位、团体、个人应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内容客观、真实,并以文字形式注明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凡向本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的档案资料,都要提供简要说明。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并附简要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 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并附简要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实物应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三)凡向本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服务享有优先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凡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一律载入《捐赠名册》,颁发捐赠证书。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莱阳市档案馆征管利用科

联系电话:0535-7215610

征集邮箱:lysdaj@yt.shandong.cn(邮件标题请注明“档案资料征集”)

联系地址:莱阳市金水路1号(邮政编码:2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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