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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解读

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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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办发〔2020〕14号)、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文旅〔2022〕85号)和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市文旅局联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烟各级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按照“先考古、后出让”制度的要求,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0月25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文旅〔2022〕85号)。2022年12月2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推动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2023年各区市制定并完善系列配套机制和保障措施”。2023年6月25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补充意见》,对烟台市历史文物分区划定范围予以公布。

二、起草依据

主要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25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后,我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积极联系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讨论,结合实际起草我市实施意见。2023年6月25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化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补充意见》公布烟台市历史文物分区划定范围后,我局将公布的莱阳市分区划定范围纳入实施意见,形成提交会议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是“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分级管理”、“重点工作”、“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总体目标”。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是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本意见中一级文物分布区)的建设用地;二是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用地;三是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域的建设用地;四是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五是其它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区域。

第三部分“分级管理”。根据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的文物分布区划定,我市一级文物分布区为蚬河—五龙河片区:蚬河水沐头大桥以南,蚬河—五龙河城厢街道、古柳街道、照旺庄镇、吕格庄镇、姜疃镇、高格庄镇、穴坊镇、羊郡镇流域,主河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二级文物分布区为城厢街道、古柳街道、龙旺庄街道、冯格庄街道、柏林庄街道、沐浴店镇、团旺镇、穴坊镇、羊郡镇、姜疃镇、万第镇、吕格庄镇、照旺庄镇、谭格庄镇、大夼镇、高格庄镇、河洛镇;三级文物分布区为山前店镇。对文物分布区施行分级管理,一级文物分布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原则上应进行考古勘探;二级文物分布区内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先进行考古调查,如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对该区域实施考古勘探;三级文物分布区参照二级文物分布区执行,具体调查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部分“重点工作”。一是明确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主体、实施主体和实施条件;二是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制定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三是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流程和作业时限;四是考古发掘的实施;五是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六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安排,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由财政部门按分工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部分“职责分工”。分别对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土地整理主体和考古资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第六部分“工作要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二是明确分工,合力推进;三是抓好落实,力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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