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大类 | 抽查事项小类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三十 六条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况 | ||||||||||
2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
3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
、
旅行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八 十五条 |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 ||||||||
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 ||||||||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
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四条。 |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经营主体依法设立情况 |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经营主体依法设立情况 | ||||||||
4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
》 |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 |||||||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八 条 | ||||||||
5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文物安全检查 |
1.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2.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
文物保护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 六十九条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第五十一至五十九条 |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条 | ||||||||||
《山东省刘公岛甲午战争纪念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 ||||||||||
6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发布的检查 |
考级简章是否发布 |
考级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的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是否是本考级机构教材确定的内容 |
现场检 查、网络检查 |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的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 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是否符合规定 |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是否合规、是否备案 |
考级承办单位 |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的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 |
考级承办单位 |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备案的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是否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进行备案 |
考级机构 |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聘任考官的执考行为的检查 |
考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考官 |
现场检查 | |||||||
7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 、 旅行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六条 |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六条 | ||||||||||
8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
博物馆设立运行情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 |
各级各类博物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一年一次 |
县文化和旅游部门 | 《博物馆条例》第七条 |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9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
对播前审查、重播重审执行情况的检查 |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228 号, 2020 年 10 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 |
10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
对广播电视自办节目内容质量的检查 |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听监 看、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228 号, 2020 年 10 月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 号) |
11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行政检查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 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情况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 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情况 |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远程监测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 1 次 |
县广电部门 |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12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时长、内容、时间段等是否符合要求 |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远程监测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 1 次 |
县广电部门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 十八条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3.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
13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卫星电视地面 接收设施的行政 检查
|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的行政检查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有无违规接收节目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 1 次 | 县广电部门 |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 法》第十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 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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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印刷、复制、 发行、进口单位 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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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 查
| 印刷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 印刷企业、印刷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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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 查 | 部门联合按照省 级发起的检查比例 进行;部门内部抽查按照5%进行
| 县出版部门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343 号,2016 年 2 月修订)第五十条。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年 7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315 号)第四条 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 年 7 月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 19 号)第五条、第六条。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 4 月通过国家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10 号)第四条第 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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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 查
| 发行企业守法经营情况检查
| 发行企业、发行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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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莱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 电影放映活动监督抽查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部门联合按照省 级发起的检查比例 进行;部门内部100%
| 县级电影管理部门 | 1.《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进行; 2.《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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