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名单见附件)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度年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且情节严重,以上违法事实有社会组织管理平台年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机关已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向登记地址投递《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仍未能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请你单位到莱阳市大寺街68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科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如对本机关上述拟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于美洁
联系电话:0535-7269179
联系地址:莱阳市大寺街68号民政局
莱阳市民政局
2023年8月25日
附:拟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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