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期执行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莱发改〔2023〕54号),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规定“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关于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莱发改〔2020〕59号)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经研究,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仍然按照莱发改〔2020〕59号文件规定延期执行,保教费报销细则按照修改后的《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执行。
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保教费
差额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省十佳幼儿园676元/生·月;省示范性幼儿园590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531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442元/生·月。
无财政拨款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省示范幼儿园639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575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480元/生·月。
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莱教〔2019〕114号文规定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
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不盈利原则与幼儿家长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床上用品费收费标准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四)收费标准延期执行至2026年8月31日,保教费报销细则按照修改后的《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