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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2MA3KLYPM7H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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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

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无字号名称;经营者:李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2MA3KLYPM7H;类型: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2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6月14日;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21日,莱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报告查实:当事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且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依法应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做出撤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2MA3KLYPM7H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莱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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