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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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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本地、异地生育医疗费待遇 

01 待遇标准 

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医疗费以及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 以下简称女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和市域外住院分娩当次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医疗费,以及新生儿进行耳声发射检查、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查产生的医疗费实行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分娩结算时合并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未分娩的以及符合入院指征的引(流)产、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支付。

2.女职工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02 享受条件 

1.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2.女职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待遇。 

03 申办材料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结算;市域外生育的,女职工需提交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参保女职工剖宫产生育的还需提交住院病历。 

04 报销流程 

市域内生育的,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结算。市域外生育的,通过烟台医保小程序、爱山东APP、山东政务服务网、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线办理;或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按规定审核。 

生育津贴 

01 待遇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按下列标准发放: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02 享受条件 

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03 申办材料 

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材料相同,无需另行提供。 

04 报销流程 

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生育医疗费结算后,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05 报销时限 

生育医疗费结算后,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且单位当月正常缴费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 

01 待遇标准 

自2024年1月起,将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纳入保障范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等待期、待遇标准与女职工保持一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02 申办材料 

与女职工本地、异地生育医疗费待遇报销材料相同。 

03 报销流程 

与女职工本地、异地生育医疗费待遇报销流程相同。

男职工配偶的生育待遇 

01 待遇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等待期与女职工保持一致;其住院分娩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可按女职工标准(含产前检查费)的50%比例享受生育补助金,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标准按女职工定额支付标准的50%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02 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待遇的。 

03 申办材料 

市域内生育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结婚证;市域外生育的,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个人承诺书(承诺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条件和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04 报销流程 

市域内生育的,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结算;市域外生育的,通过烟台医保小程序、爱山东APP、山东政务服务网、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线办理;或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按规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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