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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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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主体适格,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物业行业管理主体,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具备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二、决策草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对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物业科在申请合法性初审前已经组织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符合公众参与的要求。一是在《规范管理办法》编制期间,于2024年1月15日,在莱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30天。二是2024年1月22日住建局下发了《关于征求<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公文网分别发送至城厢和古柳街道,面向属地政府征询意见。

(二)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针对该行政决策,2024年2月22日组织行业内及法律界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通过论证。

(三)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进行了风险评估。针对该《规范管理办法》,从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结论,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决策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规范管理办法》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评分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