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局法规科对你部门起草的《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初审。审查过程中,听取了法律顾问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的黄蔚蔚和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决策主体适格,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和农业机械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莱阳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牧和农业机械行业管理主体,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具备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二、决策草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对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在申请合法性初审前已经组织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符合公众参与的要求。一是在《实施意见》编制期间,于2024年2月15日,在莱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30天。二是2024年3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公文网发送了《关于征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分别发送至各镇街、科技局、财政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面向属地政府征询意见。
(二)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针对该行政决策,2024年3月15日组织行业内及法律界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通过论证。
(三)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进行了风险评估。针对该《实施意见》,从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结论,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决策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实施意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局法规科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