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
2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4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
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
6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
8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9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10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
11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
索引号: | 113706820042763899/2023-06846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发布机构: | 莱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