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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莱阳海胜纸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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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海胜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莱阳海胜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庆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55785269XR;注册资本:150万;股东:盖庆斌;出资金额:1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14-11-06;股东:位胜海;出资金额:5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14-11-06;成立日期:2010-06-17;住所:山东省莱阳市五龙北路309号大华食品总厂综合楼;经营范围:纸板、纸箱、纸张、包装辅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5月28日莱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报告查实:当事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冒名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当事人盖庆斌被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清楚,且在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依法应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做出撤销莱阳海胜纸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莱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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