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 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莱阳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细则 > 合法性审查

《莱阳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量:

字号:

一、决策主体适格,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23〕3号)和《山东省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3〕1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因此,莱阳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局)作为全市中医药工作行业管理主体,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具备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二、决策草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对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中医药发展规划与产业科在申请合法性初审前已经组织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符合公众参与的要求。一是在《实施细则》编制期间,于2024年8月14日,在莱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30天。二是2024年8月14日市卫生健康局通过公文网发送了《关于征求〈莱阳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公文网分别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征询意见。

(二)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针对该行政决策,2024年9月18日组织行业内及法律界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通过论证。

(三)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进行了风险评估。针对该《实施细则》,从评估的事项、方式和过程,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结论,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决策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实施细则》内容符合《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23〕3号)和《山东省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3〕16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