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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实施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2025-10-2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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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主体适格,决策事项符合法定权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800 号,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和《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莱阳市林业局作为莱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具备研究拟定本市古树名木保护政策、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因此,莱阳市林业局作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体,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具备的主体资格和权限。

二、决策草案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规章和文件对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市林业局在申请合法性初审前已经组织完成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符合公众参与的要求。一是在《实施意见》编制期间,于2025年7月2日,在莱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示期30天。二是2025年6月30日市林业局通过协同办公平台发送了《关于征求〈莱阳市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协同办公平台分别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征询意见。

(二)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针对该行政决策,2025年7月25日组织行业内及法律界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通过论证。

(三)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进行了风险评估。针对该《实施意见》,从评估的事项、方式和过程,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结论,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决策草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实施意见》内容符合《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800 号,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和《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