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阳市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莱政字〔2025〕7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省烟驻莱各单位:
《莱阳市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阳市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00号)、《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莱阳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传承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莱阳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护第一、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精准施策的原则,尊重自然规律,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和保护古树名木。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提升莱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三、组织体系
(一)建立市、镇、村三级保护体系
市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宣传教育,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开展资源信息采集,督促村庄开展古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日常巡护、现场保护、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等工作,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二)明确管理部门,落实部门职责
莱阳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市林业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林业局负责全市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宣传部、统战部、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主要保护措施
(一)建立名录,实行分级保护
市林业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每10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普查,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古树的鉴定,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普查间隔期内,开展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补充调查,做好古树名木资源的鉴定和备案工作。
我市古树分三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古树按照不同保护等级分别由省、市、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其中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莱阳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莱阳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加强日常养护,实行专业救治
1.合理确定日常养护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人: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人;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人;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人;在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所有权关系和管理职责协调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养护人。
2.签订养护协议。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与日常养护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确保每株古树名木“责任到人”。日常养护责任人负责对古树名木开展日常巡护、补水与排水、设施维护、应急排险等养护措施;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
3.建立巡查制度。日常养护责任人要按照一级古树至少每季度巡查1次,二级古树至少每半年巡查1次,三级古树至少每年巡查1次,古树群至少每季度巡查1次的频次开展巡查工作。处于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至少每月巡查1次。极端灾害性天气现象前后应开展古树名木预警巡查和灾后巡查。古树群在冬季、旱季至少每月进行1次防火巡查。
4.开展专业救治、复壮。市林业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开展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与救治、复壮。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生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或生长环境中等、差,或虫害、病害等级处于重、严重的古树名木组织专业养护队伍开展养护。专业养护主要包括围栏设置、地上环境整治、树体预防保护、土壤改良、树冠整理、有害生物防治、树体修复、树洞处理、施肥、根系复壮、树体加固、树干熏蒸、倒伏树体处理、靠接、气生根牵引落地等措施。
(三)划定保护范围,依法保护利用
1.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全市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并根据古树周边生长环境,划定保护范围。单株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m范围内;古树群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5m连线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1)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
(2)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3)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4)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5)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6)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7)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2.禁止采伐古树名木。除特殊紧急情形外,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莱阳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的古树名木,由市林业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同意;由烟台市和山东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的古树名木,由烟台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需要采伐的,由古树名木所有人按照林木采伐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依法采伐。
3.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建设项目在选址、建设时,应当避让古树名木,无法避让必需施工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移植后,养护期内由移植单位负责养护,养护期一般不少于5年。
4.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为了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多重价值,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科学研究、科普宣教、生态旅游。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五、保障监督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工作。
二是实行多元化资金保障。市政府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方式筹集保护资金。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普查、认定、对日常养护人的经济补助、专业救治、复壮等相关事项。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植树节”“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周”“互联网+义务植树”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
四是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监督执法。市政府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保护古树名木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舆情的,市政府将严肃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局、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强行刑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古树名木违法行为,把古树名木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