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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台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烟市监字(2025)147号
行政层级: 烟台市级 主题分类:
企业年限: 0-3年,3-5年,5-10年,10年及以上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适用行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农、林、牧、渔业,金融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其他 适用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企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
联系方式: 0535-7800526 联系人: 徐健
发文日期: 2025-08-11 公开时间: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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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局  

烟市监字〔2025〕147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烟

202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推进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烟政办发〔2025〕34号),规范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烟台市市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工〔2023〕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2025-2027年度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保护、服务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奖励等支持形式。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奖补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 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为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具有烟台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申报项目中对申报人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标准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类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培育中心项目,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每项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本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3项。

(二)高价值专利奖励。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获评为市优质高价值专利一等、二等、三等项目的,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专利转化支持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相关企业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转化支持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每项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本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3项。

(四)专利密集型产品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 超过5万元。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知识产权强企奖励。

1.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累计最高10万元奖励。

(七)市场化服务机构专利创造运用项目。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运用取得显著成效。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服务创造类、运用类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每项不高于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本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 3 项 。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类

(一)知识产权保险补助。对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其获得各级奖励专利、驰名商标或地理标志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 市级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40%补贴。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补助。对在知识产权海外纠纷诉讼中维权成功或者达成和解且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企业,给予法律服务费用最高50%的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服务机构奖励。对烟台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开展公益维权服务,且维权成功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规范使用的企业,按其专用标志设计印刷实际费用,给予每个标志最高5000元一次性补助。本项目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类

(一)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支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等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每项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本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项。

(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

1.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等推进知识产权公务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对经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每项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本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3项。

2.对经认定或备案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高校国家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支持;对经认定或备案的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最高3万元支持。

第九条  其他重点项目

国家、省出台的需要地方政府给予资金配套的知识产权相关项目;根据当年度国家、省、市工作部署,需要重点给予扶持知识产权项目;需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的专业性审核、 监控、评估和验收等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在本细则实施期限内,上述项目的资金支出与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 原则予以奖补。项目单位在同一申报年度承担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新交付的知识产权成果不能相同。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工作重点,制定并发布当年度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及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验收、  资助申报审核、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市知识 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和资助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推荐,项目实施中期检查,资金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监督。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验收、评审、审核结果等提出奖补计划,由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集体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逾期未申报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不补正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四)屡次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五)公共信用报告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

(六)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的;

(七)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 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三年内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政府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及相关人员、评审专家等在评审、审查、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跟踪监管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各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任何截留、挪用、骗取 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