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莱政发〔2026〕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垂直管理有关部门: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2021年12月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了修正后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74号)第三部分第二条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决定在有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莱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
1.城厢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东林格庄村、西林格庄村、青山后村、东柳行村、西柳行村、吴家庄村等六个行政村外的文昌路以西、旌旗东路以南的区域;
2.古柳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蚬河以西的东古城村、中古城村、西古城村、古柳树村、姜家庄村、冯家疃新村、柳沟村、李家疃村、山子村、前泉水村、后泉水村、左家夼村、道口村、西赵疃村、后赵疃村、南李家疃村等十六个行政村区域;
3.龙旺庄街道行政辖区范围的旌旗东路以南、G308以西、城际铁路以北梁好泊村、文翘泊村等两个行政村区域;
4.冯格庄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桃源庄村、旧店村、蜡树庄村、天桥屯村、宫家庄村等五个行政村区域和富山路两侧、龙门西路两侧、峨眉路以南已建成企事业单位区域;
5.柏林庄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李家疃村、周家疃村、柏林庄村、小埠顶村、刘家疃村、陡山村南区等六个行政村区域和海河路两侧已建成的企事业单位区域;
6.河洛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河洛村、赵家疃村、唐家洼村、冶房村、朱江村等五个行政村区域。
7.自然保护地是指山东莱阳白垩纪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烟台老寨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五龙河口滨海湿地国家海洋自然公园(黄格庄五龙河大桥以北区域)。
以上禁止燃放区域均包含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场所,禁止燃放区与非禁止燃放区分界的道路。
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四、《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6年10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日。原2022年10月29日发布的《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