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莱阳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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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莱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莱发改〔2025〕64号
市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完善莱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1.对实现一户一表并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按居民用户年度用水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综合水价为3.20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85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 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综合水价调整为5.0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3.7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0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综合水价调整为8.7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7.4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户年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6立方米。
2.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水价。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综合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即3.40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3.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即3.40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二)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5.00元/立方米(基本水价3.2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三)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15.76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3.96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二、其他事项
(一)公共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代收污水处理费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代收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减免。
(二)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明确市区居民用水销售价格的通知》(莱发改〔2023〕55号)、《关于明确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综合水价的通知》(莱发改〔2024〕17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莱阳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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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