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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04-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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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莱阳市南泗庄水库(以下简称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山东省莱阳市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山东省水利厅审核通过的《山东省莱阳市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山东省莱阳市南泗庄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项目法人与莱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包干协议,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阳市境内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莱阳市境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工作管理体制。

第五条 库区开发应当在科学论证和规划的基础上,注重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南泗庄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建设及人口迁入政策,按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莱阳市南泗庄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执行。违反上述通告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及迁入的人口,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莱阳市人民政府是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与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为做好南泗庄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莱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南泗庄水库工程推进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由莱阳市水务局承担牵头职责,协调机制负责南泗庄水库建设征地、补偿补助、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相关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移民安置具体工作,研究解决移民安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督促指导移民安置高质量推进。

第九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做好移民政策的宣传解释、移民情况调研、移民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调整,处理移民安置相关问题和矛盾纠纷,组织移民户进行房屋搬迁及建设,协调业主、项目建设方与移民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条 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土地规划调整及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评估及安置房工程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库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宅基地审批及移民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监督评估等单位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移民工作。

第十二条 移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专项设施权属单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实物指标认定

 

第十三条 实物指标包括征迁范围内的土地、人口、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其他附属物、专项设施、企事业单位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

第十四条 实物量以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地方政府、权属人和村委会、设计、监督评估等各方调查、复核、公示后的结果为准。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五条 库区搬迁人口及移民身份认定。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无误后予以确认。

(一)库区搬迁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库区搬迁人口:

1.居住在库区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

2.长期居住在库区搬迁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

3.已婚嫁入(或入赘)户籍未转入或新生未上户,并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或出生证,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审定后的人口;

4.暂时不在库区搬迁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库区搬迁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

5.在库区搬迁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需回原籍的人口,如复转军人、学生、刑满释放及服刑期未满人员等;

6.其他可以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的特殊情形对象。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库区搬迁人口:

1.仅有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

2.当被调查人涉及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以其实际居住确定搬迁人口,实际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计为搬迁人口,实际未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不计入搬迁人口;

3.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4.人口核定调查时已婚出搬迁范围的人口(含婚出后户籍未迁出的);

5.调查登记在册,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在职在编的人员;

6.调查登记在册,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已失去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国有企业人员;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口。

(三)库区移民身份核定。依据《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鲁政发〔2006〕84号)进行身份核定,最终以水利部核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准。

第十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莱政办字〔2020〕38号)。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搬迁安置方式包括: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移民根据相应条件可自愿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一种。选择集中、分散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先建后拆方式。

(一)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点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置宅基地,原则上住房由移民户自行建设,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统规自建需符合项目区总体规划要求和风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兑现到搬迁户。

(二)分散安置。

选择分散安置的,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利用房屋征迁补偿款采取移民自建或政府代建等方式建设安置房。宅基地土地规划调整、分配管理以及房地一体不动产证书办理等工作由各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按政策办理。村内分散安置的宅基地位置,按照移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抽签确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兑现到搬迁户。

(三)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移民,应配合完成人口核定,提供有效房产证明,签署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宅基地承诺,经本人同意并经所在村、镇签署意见同意后,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等兑现到搬迁户。

第十七条 移民生产安置

鼓励移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移民老年基本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3号)及市、区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及企事业单位

1.农村个体工商户以自住用房作为经营用房并已作为居民户房屋调查登记并补偿的,不再另计房屋补偿费及房屋装修补助费。

2.企事业单位补偿费包括地补偿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按照实际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南泗庄水库莱阳市境内建设征地涉及到的坟墓,需统一搬迁至各自村委会确定的坟墓安葬地点。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法建造坟墓。

 

第五章  补偿

 

第二十条 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相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的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确定的标准及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执行,补偿标准中未列出的由莱阳市另行制定,并完善相关程序。

2.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征用土地占用期费用,农用地按照2500元/亩·年乘以占用期确定,其他土地按照1800元/亩·年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及装修补偿。按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结合房屋及装修实际情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运输、误工补助等费用,按照100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过渡期补助费。按照生产安置人口1000元/人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 补偿补助费支付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依据实物指标认定成果,按程序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副业设施等补偿费,由相关镇政府汇总发起,分批次按程序兑付给被征迁人。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党员联席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并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相关奖励

(一)为加快搬迁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行优先奖励制度。住宅房屋自搬迁公告发布并启动搬迁工作之日起30内签订房屋收购协议且按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搬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自搬迁公告发布并启动搬迁工作之日起31-60内签订房屋收购协议且按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奖励,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超过上述期限不再奖励。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原则上按腾空交付房屋的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挑选宅基地。

 

第六章 专项设施迁(复)建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设施(输变电线路、通讯线路、广播电视线路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等)迁(复)建由市水务局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委托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国网山东莱阳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专项设施迁(复)建工程;山东省长途电信烟台传输局莱阳分局、莱阳市广电网络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中国电信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网络通讯相关专项设施迁(复)建工程。

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对库区受影响的专项设施迁(复)建补偿原则是:

(一)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复)建,对物权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视具体情况商定;

(二)贯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地利用原有线路、设备和设施;

(三)正确处理迁(复)建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尽可能与地方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相结合;

(四)无法迁建的作货币化补偿。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严格按专业设计要求和迁(复)建补偿协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的监管。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由万第镇政府统一安排实施搬迁;已经搬迁并取得补偿和安置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限期移交,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

第三十条 水库坝区、淹没区、影响区及移民安置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应切实做好库区文物的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物进行盗掘、哄抢、藏匿、变卖,未经批准不得对文物进行拆除、改建或迁建。

第三十一条 移民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行业规程、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及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期限及时移交给权属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库底清理

 

第三十二条 库底清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库底清理范围、方法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和《初设规划报告》相关要求。

 

第九章  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村居民点迁建、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处理费,移民房屋和附属设施补偿费及搬迁费,库底清理费,防护工程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设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配备专职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人员,加强票据、印章管理,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统一设置的专门会计账簿核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执行统一的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不得做假账。

第三十六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孳息收入,应转增移民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用于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确保报表内容与账簿记录一致,真实合法,客观完整;按规定编制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年度报表应附有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补偿费拨付到位后,由村集体提出使用计划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审计局依法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独立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各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稽查、政府审计、财政监督、内部审计及检查等工作。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莱阳市南泗庄水库移民档案管理工作,须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制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要求执行。市档案馆负责南泗庄水库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涉及移民工作的单位负责其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或移交。

第四十二条 移民档案工作应纳入各相关单位的移民工作计划和移民工作程序。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四十三条 与移民工作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移民安置专门工作机构归档或移交。完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保障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有效开发利用移民档案信息资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管理机构、迁建单位必须做好历史档案收集、整理,做好淹没前面貌的记载。

第四十五条 移民档案的形成和管理部门应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文字、图表、照片、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移民档案,分别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业务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移民档案管理工作不按规定管理、移交档案的或损毁、转移涂改,伪造档案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收移民安置工作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批复实施的移民安置规划规定的期限、地点搬迁的;

(二)无理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商谈搬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搬迁的;

(三)取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的;

(四)煽动、组织群众聚众闹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以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侮辱、诽谤、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八)干扰、阻碍或破坏移民工程施工、搬迁安置、库底清理或其他移民工作的;

(九)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向移民集资,用于阻碍、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

(十)哄抢或损害公私财物的;

(十一)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

(十二)造谣惑众,在移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三)拒绝或拖延接管安置点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和专业设施的;

(十四)利用收购、兼并、联营或其他手段,骗取移民补偿资金的;

(十五)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南泗庄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人员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移民搬迁安置或造成移民资金重大损失的;

(二)挪用移民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发放移民补偿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移民、非移民、企事业、专业项目单位等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的内容或实施期间有较大变更的,由莱阳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泗庄水库工程推进协调机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