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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6-10-1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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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间:从10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除城区、镇街驻地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外,辖区内其他行政区域均为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炼地堰、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电话:110,119,7217708,7218111。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