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林炜石料加工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6年8月7日依法作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cjgj.yantai.gov.cn/)、莱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aiyang.gov.cn/)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1),同时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详见附件2)及行政合规建议书(详见附件3),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栖霞市人民法院或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
联系人:朱元国、王真,联系电话:0535-7800545。
特此公告。
2.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pdf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