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新保电子商务商行等175户企业:
近期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申请办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存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实的问题,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规定,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你(单位)未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本机关发布《莱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莱阳新保电子商务商行等175户企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拟撤销的公告》,30日公告期已满,期间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收到书面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经研究决定:撤销莱阳新保电子商务商行等175户企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莱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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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新闻出版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