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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71F/2026-94655 成文日期: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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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策解读】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9-01 浏览量: 来源:莱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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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12月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修正后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74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莱阳市城市建设发展现状、建成区范围拓展实际,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控,防范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人身伤害事故,降低噪声、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与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对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进行优化调整,出台本通告,同时废止2022年10月29日发布的旧通告。

二、制定依据

依据修正后的《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74号)等法规文件,结合莱阳市城市发展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制定目的

通过科学划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落实禁放区销售、储存、燃放全链条管控,有效防范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颗粒物、噪声污染,保护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洁净、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

四、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区范围

莱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自然保护地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具体包含6个街道、镇部分行政村以及重点自然保护地:

1.城厢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东林格庄村、西林格庄村、青山后村、东柳行村、西柳行村、吴家庄村等六个行政村外的文昌路以西、旌旗东路以南的区域;

2.古柳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蚬河以西的东古城村、中古城村、西古城村、古柳树村、姜家庄村、冯家疃新村、柳沟村、李家疃村、山子村、前泉水村、后泉水村、左家夼村、道口村、西赵疃村、后赵疃村、南李家疃村等十六个行政村区域;

3.龙旺庄街道行政辖区范围的旌旗东路以南、G308以西、城际铁路以北梁好泊村、文翘泊村等两个行政村区域;

4.冯格庄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桃源庄村、旧店村、蜡树庄村、天桥屯村、宫家庄村等五个行政村区域和富山路两侧、龙门西路两侧、峨眉路以南已建成企事业单位区域;

5.柏林庄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李家疃村、周家疃村、柏林庄村、小埠顶村、刘家疃村、陡山村南区等六个行政村区域和海河路两侧已建成的企事业单位区域;

6.河洛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河洛村、赵家疃村、唐家洼村、冶房村、朱江村等五个行政村区域。

7.自然保护地是指山东莱阳白垩纪国家地质自然公园、烟台老寨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烟台五龙河口滨海湿地国家海洋自然公园(黄格庄五龙河大桥以北区域)。

注:以上禁止燃放区域均包含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场所,禁止燃放区与非禁止燃放区分界的道路。

(二)禁放区管控要求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实现燃放、储存、销售全链条管理。

(三)一般管理区管控要求

禁止燃放区以外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并非可以随意燃放,在下列场所、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2.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3.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4.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大型仓库、停车场;7.景区、林地、绿地;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相关责任单位可在上述禁放场所设置警示标识,落实安全防护工作。

(四)法规适用与实施时间

1.通告未尽事宜,严格遵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告自2026年10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日;原2022年10月29日发布的《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同步废止。

(五)责任分工

各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烟花爆竹禁放政策宣传、日常巡查、劝阻引导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开展禁放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行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宣传告知,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安全宜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