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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莱阳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34095号“关于整顿和规范法律咨询机构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8-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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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景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整顿和规范法律咨询机构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严格审核法律咨询机构的设立”的问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经查询外网申报端《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和内网受理端《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名称登记填报菜单,所有类型经营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条目都不包含“律师”“律所”“律师事务所”“律师经纪”“法律经纪”“法务中心”“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仲裁中心”等关键词表述,不存在包含上述表述的经营主体名称申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212号)规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在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目录),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并对规范目录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以下简称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现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规范目录》不包括“诉讼”“民事诉讼代理”“法务代理”“刑辩”“刑事诉讼辩护”“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规范条目。

 

 

莱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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