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莱阳官方网站!今天是: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信用公示  >  行政处罚公示
莱阳市万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荣兴液化气站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莱市监质监柏罚字﹝2023﹞047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莱阳市万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荣兴液化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2313044768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董维荣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9-22 处罚机关 烟台市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0682358626358U 数据来源单位 烟台市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70682358626358U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接受本局调查,属积极配合调查;其陈述的违法情况与本局调查的情况一致,使本局查处效果明显;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对案涉气瓶充装前后进行了检查和复称,但未进行记录,属对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实施的不全面、不到位,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1.【较轻】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但不全面不到位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进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备注 3

主办单位:莱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单位:莱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主体备案号: 鲁ICP备05021082号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5021082号-1          技术支持: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莱阳市旌阳路33号                           电话:0535-721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