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拉入“黑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办法》规定,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多种行为可列入“黑名单”。其中包括: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未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对人造成重大伤害;收购、贩运、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产品;非法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等。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各类农业扶持项目3年内不予支持,取消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等资格,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给予摘牌,从示范社名录中除名等。
据悉,每年的1月20日前,山西省相关部门确定上一年度“黑名单”目录,通过媒体公布,并向财政、食药、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信用中国|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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