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以及国 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编 办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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