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宁波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日
文章搜索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6-07-20
-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旅游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
新华网 | 2026-07-13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2026-05-1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 | 2026-04-17
- 专家解读 | 以统一规范信用评价赋能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26-04-03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
交通运输部 | 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