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山东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在2020年试行版基础上,依据202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国家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进行了系统性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线下无理由退货秩序,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
明确“非生活需要”可拒绝退货,剑指恶意牟利
征求意见稿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第二十条: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牟取不当利益。经营者若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自身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这一规定为经营者应对“职业退货人”或滥用退货规则的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强调了退货权行使的诚信底色。
细化“商品完好”标准,赠品、积分退货有规可依
针对退货中最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指引明确了“商品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例如,电子电器类商品若产生激活、授权信息或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视为不完好;服装类商品商标标识被摘或受污受损,也将影响退货。
此外,指引对使用积分、代金券、赠品等复杂情况作出规定: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的,消费者需按事先标明的价格支付价款;使用积分或优惠券的,需以相应形式退回。经营者不得仅以赠品问题拒绝退货。
鼓励异地异店退换货,拓展无理由服务边界
指引鼓励同品牌连锁实体店、厂商直营店、商场、超市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推行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并支持各地探索跨区域退货协同机制。同时,鼓励经营场所管理方设立退货垫付资金和搭建信息平台,降低消费者退货门槛。
动态管理“承诺单位”,退出仍需履行旧账
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将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履行承诺或已停止营业的商家,将移出公示平台并停止使用统一标识。但商家变更或终止承诺的,仍需对消费者购买时作出的承诺履行退货义务,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24条,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15日。公众可通过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详情可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查询。公告详情登录http://amr.shandong.gov.cn/art/2026/7/15/art_199828_252.html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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