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市监〔2023〕3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烟政办字〔2022〕19号)、《烟台市市级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工〔2020〕6号)、《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烟市监〔2022〕1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莱阳市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莱阳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支撑作用,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烟政办字〔2022〕19号)、《烟台市市级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工〔2020〕6号)、《烟台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烟市监〔2022〕1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奖励标准
(一)支持企业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权。对在国内的专利纠纷诉讼案件中获得胜诉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对涉外专利诉讼纠纷案件中获得胜诉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企业年度专利维权援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对企业投保前经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购买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专利保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转化)资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烟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
(二)中小微企业以实施专利转移转化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获取专利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中小微企业将自身发明专利首次质押融资且已还本付息的,因此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担保费用给予资助,按照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资助,且单项评估费、担保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资助次数不超过三次,年度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
(四)首次在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上完成学习任务的并通过由学习平台“认证服务”专栏中列明的认证公司贯标认证的、拥有2件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首个认证周期内,持续运行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国家标准,并于第二年、第三年通过第三方监督审核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按每件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同一企业每个年度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资助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承办符合烟台莱阳市需求的知识产权行业交流、培训、论坛等活动,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活动规模、成效及实际发生费用情况,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本规定未列出资金使用标准的其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的知识产权创新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不同的扶持对象、扶持标准以及扶持方式编制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或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责任和执行期限等内容,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项目的资格审查、登记汇总和审核等工作,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政策兑现。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奖励资助项目,均可按照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二)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或因知识产权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以及正在接受调查的(有被恶意侵权、经过诉讼或仲裁后胜诉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等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构成犯罪的;
(四)申请人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或论证,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初步计划经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集体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莱阳市专利发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莱政办字〔2017〕76号)同时废止。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