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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17-10352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7-10-09
发文机关: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新旧动能转换 体裁分类: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莱阳市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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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化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和实体经济升级,设立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

 

一、支持重点

 

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产业前景好,产学研协同关系紧密,对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优化我市经济结构、升级实体经济具有显著推动作用。主要包括:

 

(一)平台建设类

 

1.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包含引进的国外与国内对应等级的科技创新平台);

 

2.产学研合作建设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项目;

 

3.产学研合作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业平台项目。

 

(二)创新项目类

 

1.重点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2.政产学研金介用协同创新示范项目;

 

3.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

 

(三)成果转化类

 

1.科研院所院校科技成果在莱阳转移转化项目;

 

2.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在莱阳创业项目;

 

(四)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地方配套;

 

(五)其他新旧动能转换中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拉动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编制和发布的年度《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誉记录。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能力真实填报申报材料,明确项目实施目标,准确提出考核指标、实施进度和经费预算。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对已受理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并按技术领域进行细化分组。专家评审组每组原则上不低于5位专家,包括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风险评估专家等。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在市科技局监督下从专家信息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由同学科或同领域具有副教授及同等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按照项目可行性、创新性、取得知识产权可能性、成果转化效益性等内容进行打分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立项

 

建立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立项部门会商机制。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各领域拟安排计划项目,依据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会商,提出立项意见,进行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市政府批准。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计划项目文件下达后10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的,按自动放弃计划处理。合同签订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安排可实行分期拨付、后补助等形式拨付。

 

五、经费管理

 

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由市财政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集构成。市财政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经费”,并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财政对项目的经费支持原则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重大项目财政支持资金数额超出当年预算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确定支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建账,专项核算,并遵守国家科技经费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用途开支,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中期检查、审计。凡中止或撤销项目,市科技局视情况牵头组织进行专项经费审计。

 

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据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配合实地考察。考评结果作为是否对企业继续进行资金扶持、确定扶持额度和后补助的主要决策依据。

 

六、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确定的结束日期之后3个月内完成。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不能按计划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限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批准后可按延迟时间验收。

 

项目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莱阳市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莱阳市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莱阳市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工作总结(包含技术报告、经济社会效益报告);

 

(四)莱阳市新旧动能转换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其它成果证明、专利证书、财务资料等相关附件。

 

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低于5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总结结题”、“验收未通过”三种。验收结论为“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第二次项目验收的结论仍为“验收未通过”的,按项目中止处理,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承担计划项目能力的参考依据。

 

本办法由莱阳市财政局、莱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017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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