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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
征集时间:
2019-04-22 至 2019-05-22
征集单位:
莱阳五龙河湿地保护区管理中心
公告内容:

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13年3月14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护区的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明确保护区的法律地位、管理责任和权限,提升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中“一区一法”的原则要求,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借鉴其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经验,结合五龙河湿地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突出“依法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针对保护区的管理与监督、建设与规划、保护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起草了《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确保保护区得到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保护,实现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现将《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与2019年5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们。

联系电话:0535-7228180

电子邮箱:lyswlhglzxbgs@yt.shandong.cn

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拯救濒危物种、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鲁政字 [2013]47号)、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烟编 [2016]33号)《关于设立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的批复》,成立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为莱阳市人民政府直属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事业性质,保护区的类型为自然生态系统类中的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含沐浴店镇、河洛镇、谭格庄镇隶属部分行政村及沐浴水库管理局区域)内适用。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管理、合理利用”原则,并应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相关镇政府、沐浴水库管理局按权属实行职责管理。

第八条   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保护区内植物、动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五)拯救濒于灭绝的动植物物种,驯养、繁育珍稀和有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六)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实施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保护区管理站,分片区雇用管护人员。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应与保护区毗邻的乡镇、单位、村庄相互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要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加强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巡查,制止各种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应制定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员、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

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办理征占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824.5公顷。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保护区由内至外划定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其中核心区面积545.1公顷,缓冲区面积605.9公顷,实验区面积673.5  公顷。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分级管理制度。

(一)核心区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地,除巡护管理、科

学研究检测和特殊批准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考察和特殊需要进入的人员,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办理相应的手续,方可进入。

(二)缓冲区为核心区外围的自然保护区,为减少和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影响,禁止从事大众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确需进入缓冲区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书,经批准后,按活动方案进行。

(三)实验区为缓冲区外围的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区域,经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同意,可以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驯化和繁育本地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毗邻行政村的居民,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和生态资源造成危害的前提下,经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同意后,可进入实验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得建设任何设施;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设施,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影响景观以及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有较大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设施,新建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已建成的生产设施和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建设的生产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须经保护区管理中心同意并报请市、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未经市、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任何部门不得受理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湿地申请。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改变湿地功能和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八条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片、宿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应将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砍伐、放牧、猎捕、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和从事其他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严禁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封山禁牧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自然保护区的防火综合管理工作,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火灾。

(一)自然保护区应与其周边乡镇签订联防公约,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队伍;

(二)自然保护区的交通要道上应设置醒目的防火宣传碑牌,重点部位设置检查站并配备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开学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在扑救自然保护区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措施补救,并分别给予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捕捞、开垦、烧荒、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及未经批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拒不服从管理的;

(三)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擅自移动、破坏自然保护区界

碑、界标、宣传牌的;

(四)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挖沟、筑坝、修建建筑物的;

(五)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火灾的;

(六)实施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按照《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莱阳五龙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于2019年4月22日,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建议意见,截止到5月22日,未收到建议意见电话和建议意见。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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