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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1-11-01 至 2021-11-08
征集单位: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告内容:

为加快莱阳市棚户区改造进程,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欢迎电话反馈0535-7212446。

《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必要性

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修订实施的《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迫切需要对《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进行修改。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文件制定的过程

2020年10月《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组织实施,莱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实际情况,对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并多次就安置补偿标准征求被征收人、评估机构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论证,于近日修订完成了《莱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办法》。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第六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屋置换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属单元住宅楼房(含国有和集体土地),回迁为多层(5层及以下)住宅的按1:1,小高层(11层及以下)按1:1.1,高层(18层及以下)按1:1.2,超过19层的(19层及以上)按1:1.3的比例进行置换。储物室、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平房住宅的,按照土地权属证件载明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合法的二层及以上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不再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独立产权住宅的,可以在本条上述(一)(二)两种计算方式中任选一种进行补偿。”修改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一)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实行就地安置的,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

按照规划无法进行就地回迁安置房建设的,实行易地集中统一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

储物室、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平房住宅的,按照土地权属证件载明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合法的二层及以上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其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等不再给予补偿。”

二是将第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补偿面积,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安置多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小高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安置高层住宅的周转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超出周转过渡期限的按双倍标准计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3个月。”修改为“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过渡期限计发。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征收部门接收被征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就地安置房为6层及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7层至12层建筑不得超过30个月,13层及以上建筑不得超过42个月。易地安置房为6层及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7层至12层建筑不得超过18个月,13层及以上建筑不得超过24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是将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补偿面积,给予每户不高于100元/平方米签约奖励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不高于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费。”修改为“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搬迁奖励费。搬迁奖励费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单户低于8000元的按8000元计发。”

意见征集结果:

截至2021年11月8日,我局未收到市民意见反馈。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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