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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2004276012B/2022-0017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1-11
发文机关: 莱阳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2022-12-01 有效
关键词: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统一登记号: LYDR-2022-0010001
体裁分类: 通告

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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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政发〔2022〕 2 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大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有关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马山路—蚬河北路—旌旗东路—公园路—龙门东路—梨园路—丹崖路—蚬河南路—龙门西路—富水北路—马山路形成的封闭区域,以及莱阳市革命烈士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四、《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0日。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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