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民意征集
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6-05-27 至 2026-06-26
征集单位: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告内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莱阳市实际,起草了《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6月26日下班前反馈至市住建局邮箱:lyfcglc@163.com。联系电话:0535-7217832。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莱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草案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保证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四章二十三条。

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烟台市《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进行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明确工作经费保障。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关于补偿方式规定。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第五条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规定。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原则。实行就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进行置换。按照规划无法进行就地回迁安置房建设的,实行易地集中统一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七条关于最低补偿标准的规定。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应按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四十五平方米计算。

第八条关于征收出租房屋的补偿规定。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被征收人将自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负责将租赁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处理租赁关系,因解除租赁关系而产生的补偿、赔偿等费用,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双方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关于搬迁费标准的规定。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12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关于过渡期限的规定。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在补偿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就地安置房为六层及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七层至十二层建筑不得超过三十个月,十三层及以上建筑不得超过四十二个月。易地安置房为六层及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七层至十二层建筑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十三层及以上建筑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一条关于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规定。参考《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的规定。参照《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生产、仓储类房屋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公益类房屋每月30元/平方米,商贸、服务类房屋每月40元/平方米计发。

第十三条关于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补偿标准。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按住宅补偿。依法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营业至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且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营业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利用住宅营业补助费。

第十四条关于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费的补偿标准。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被征收人电话、空调、宽带网络、管道煤气、热水器等移装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关于征收房屋附属物及树木的补偿标准。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等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以价格评估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关于搬迁奖励费标准的规定。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搬迁奖励费标准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单户奖励费低于8000元的按8000元计发。

第十七条关于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的规定。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拨付。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房屋估价机构等违反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依据相关规定并处罚款,同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关于市政府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本条规定了市政府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7日

意见征集结果:

截至2026年6月26日,我局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莱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