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莱阳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莱阳市烟草专卖局对辖区经济水平、人口结构、消费能力、交通状况、零售点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莱阳市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于2026年7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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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莱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雪茄烟的发展和莱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现迫切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二、文件起草依据
《莱阳市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促进雪茄烟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及《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鲁烟专〔2026〕1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烟台市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莱阳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服务社会、适度竞争、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申请许可范围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可同时销售消费类烟丝。
第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单独发证,与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互不作为实地核查的参照物。
第六条 雪茄烟零售许可审批发放遵循“受理时间先后”和“一址一证”的原则。
“一址一证”指申请地址、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门牌地址或商业综合体区域内统一规划的商铺门牌地址、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或备案地址需“三址一致”,且只能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不再核准发放雪茄烟零售许可。
第八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应当具备山东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三项经营条件:
(一)陈列展示条件: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二)储存设施条件:需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
(三)品鉴场所条件:经营场所内需有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简单点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移动式集装箱、活动性板房、书报亭、电话亭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经营场所为楼栋间及其内部公用通(巷)道、消防通道,以及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车库等;
(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经营(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鞭炮、燃油、燃气、调味品店、美容美发、修理修配、祭祀用品、废品回收、兽医饲料、宠物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培训机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间距100米以内的;
(六)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七)位于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八)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九)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一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含游戏机、博彩机)等自动售货形式,无人售货等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二)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围间距的测量方法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年*月*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莱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莱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雪茄烟零售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莱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