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莱阳官方网站!今天是: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市政策法规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烟防办字〔2018〕74号)
专栏本市政策法规
来源: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1-05-15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烟台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2016〕71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办法》(鲁防发〔2013〕2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惩戒,适用主体包括:在本市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活动的单位,须于每年度3月底前持相关资料到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主动接受市人防办的监督管理。上半年新取得资质或在省人防办登记的单位,统一安排在下半年7月份核验。逾期未进行核验的,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资质资格核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接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业务,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

(二)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登记要求。

 第五条  资质资格核验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省外单位同时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在烟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单位授权在烟台开展业务所使用印鉴(简称“授权印鉴”)的样本原件,包括企业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名)、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注册地在烟台市外的监理单位还应提供烟台分支机构的公章及负责人印章(签名);

(六)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省外单位提供常驻人员的相应证件复印件;

(七)外省设计单位提供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证明材料;

(八)非烟审图、监理单位,外省设计单位提供在烟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非烟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人员劳动合同和在烟社保证明。

(九)上一年度在烟人防工程业绩表,其中设计单位应附设计合同及人防工程设计总说明图纸的复印件(包含图签)。

上述材料各一份并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  市人防办自受理资质资格核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验。经核验合格的,在市人防办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市人防办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核验:

(一)经查实有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在申报核验期间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

(三)被认定有严重质量事故责任的;

(四)连续两年无业绩的。

第八条  申请核验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信息变更后30日内到市人防办办理信息变更。

第九条  通过核验的单位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市人防办对通过核验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人防办组织不定期人防工程设计图纸质量检查,对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进行专家会审,评审结果作为设计、审图单位从业行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审查的设计项目违反强条情况进行汇总,按季报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年底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管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工程施工项目现场成立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不少于3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1万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不少于5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土建和安装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监理人员调整变动要及时到市人防办和人防质监站报备。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相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及上岗证。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应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应取得人防监理上岗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3个(含)以上主体工程施工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且不得同时在跨市(设区)项目上任职。人防工程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2个(含)主体工程施工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分部、主体、竣工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防护、防化设备的使用和安装,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签认,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省、市、区(市)人防办组织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 人防专用设备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文件要求进行设备生产、安装及维护,确保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 人防专用设备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承揽业务,应按规定向市人防办报备《烟台市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含购物清单)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安装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条 市人防办建立竣工项目抽查制度,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不定期抽测,抽查、抽测结果作为相关单位从业行为评价的依据并上报省人防办。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费用由市人防办承担;检测不合格的,费用由被检测单位承担。

第三章 从业行为评价标准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防办依据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防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从业不良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分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三类(标准见附件1-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对轻微不良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督促其立即停止不良行为并在10日内整改完毕;

(二)轻微不良行为一年内每累计达到三次,计一般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不良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督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二)约谈单位负责人,责令20日内整改完毕,未按要求整改达到两次的,作为严重不良行为处理;

(三)一般不良行为一年内每累计达到三次,计严重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不良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二)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从严处罚;

(三)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暂停其在烟台市场开展业务半年并责令整改完毕;

(四)严重不良行为累计达到两次,取消其在烟台从业资格,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其相关资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有不良从业行为的单位,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即进行整改。市人防办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追加原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整改期内,暂停该单位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防办建立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质量至上、诚信为本、公平竞争。从业单位记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两次、轻微不良行为三次的,加入企业失信黑名单,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在烟台从业资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其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  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检查结果进行累计汇总并在市人防办网站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上报省人防办并建议对相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人防办将相关单位从业行为信息在市人防办网站(http://rfb.yantai.gov.cn/)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公示,引导市场选优弃劣。相关单位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防办书面提出异议,市人防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计、审图、监理、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年度从业行为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人防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通报、整改通知书及其他文件资料;

(四)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材料;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评估、鉴定报告等材料;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