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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防止失信联合惩戒泛化滥用的通知
专栏本市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莱阳  |  发布时间: 2021-05-1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规〔 2017〕179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35号 ) ,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防止失信惩戒泛化滥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

各领域的 联合惩戒对象(即 黑名单 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由国家部委认定,或市级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的标准认定。各单位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须明确名单的有效期、相应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名单退出的程序。未经立法程序,各单位不得将 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 信访、拆迁、闯红灯、不文明养犬、欠缴物业费、未执行垃圾分类等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的泛化、扩大化

二、 依法依规落实失信 联合 惩戒措施

对失信惩戒对象应当 严格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联合 惩戒 备忘录等落实相应的惩戒措施 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信息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 “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烟台市信用信息平台。各单位不得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外的失信市场主体采取限制招投标、限制行政审批、项目申报等联合惩戒措施,防止失信“黑名单”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 完善失信修复 和异议处理 机制

失信惩戒对象认定 单位要及时指导 失信主体 开展信用修复, 督促 失信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提升信用等级 市法院、烟台海关、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要 重点强化 “失信被执行人”“海关失信 认证 企业 ”“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安全生产黑名单 ”等各类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各区、 市, 各部门 组织面向监管对象的信用培训,提升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因错误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个人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权益保障。

 

 

 

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