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驻莱各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优秀诚信企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为建立完善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失信主体守信践诺的社会责任,依据国发〔2014〕21 号、国发〔2016〕33号、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发改办财金〔2017〕1850 号、发改办财金〔2018〕893 号、发改电〔2018〕517号、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国办发〔2019〕35 号、莱政办字〔2019〕6 号、中发〔2019〕49 号等文件规定,2020 年 1 月 21 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复函》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有序开展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和公示期限
(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外)。
上述三类行政处罚信息,均有公示期限要求。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 3 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 1 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 6 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 3 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二、积极组织失信主体修复信用
(一)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信用修复的前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向失信主体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期限,明确告知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的渠道、流程和基本条件,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
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要启动约谈程序,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提纲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对口业务上级对接。约谈情况(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由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全年累计约谈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已注销、吊销和无法联系上的除外,下同)数量占各自总量的比重均不得低于 50%。
(二)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是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全面落实信用修复承诺制度,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要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莱州)”网站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失信主体申请修复每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均须单独出具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情况,由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每年组织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数量占各自总量的比重要达到 50%以上。
(三)举办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共同构建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扎实做好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工作,是全面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根本性举措。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结合失信主体需求,一是组织失信主体参加“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二是会同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或引入国家公布的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或引入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适时安排线下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参训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学时。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内容包括宣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及其对各类主体的影响、信用修复的方式和程序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必须取得由“信用中国”网站、市信用办或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情况,由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用记录。市信用办要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等合作,联合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档案,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应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队伍,筛选储备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师资人才,组建信用修复专题培训讲师团。市信用办会同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每年组织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的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数量占各自总量的比重要达到 50%以上。参加由信用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主体要依据“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栏目公布的名单,审查确认其是否具有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的资质。
(四)建立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提交信用报告制度。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修复信用,应提交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提交由“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单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栏目。信用中国网站联系电话:010-86409150;电子邮箱:content@creditchina.gov.cn。
(五)鼓励失信主体开展信用管理咨询。鼓励失信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辅导咨询。信用服务机构辅导相关失信主体建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建立维护自身诚信形象、防止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之前,首先要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或涉及一般失信行为,或涉及严重失信行为,或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主体无法自行判断的,可向“信用中国”网站咨询。
失信主体对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作出判断后,若是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不予修复;若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或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继续确认最短公示期要求是否已经满足。
(二)确认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 3 个月。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 6 个月。若上述两类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可按照各级信用网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申请修复。
(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仅以“信用中国”网站为例。
第一步,准备材料。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二是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主体整改到位后,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送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查。通过后,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方可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信用修复承诺书》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可从“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栏目“流程指引”中下载。
第二步,在线申请。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信用修复申请提交成功后,以短信形式发送修复进度查询码。
第三步,审核通过。经“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后,撤销公示信息。自申请资料成功提交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
(四)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仅以“信用中国”网站为例。
第一步,准备材料。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二是失信主体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四是信用报告或“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五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将《信用修复承诺书》、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信用报告或“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一并报送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具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在线申请。同上第二步。
第三步,审核通过。同上第三步。
四、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各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单位)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本部门(单位)相关内设机构,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开展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并组织失信主体规范有序开展信用修复,汇总形成《失信提示、警示约谈统计表》(见附件 1)、《出具信用修复材料统计表》(见附件 2),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信用办;既要督促失信主体对本部门(单位)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也要督促由上级向本部门(单位)推送的失信主体及时修复信用;要深入挖掘失信主体接受信用监管、修复自身信用状况的典型案例,充分运用“信用中国(山东莱州)”网站和莱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市信用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探索创新线上、线下信用修复路径,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联系人:刘宏伟、崔晶;联系电话:2888022;
电子邮箱:lzs_fgjjxk@yt.shandong.cn
附件:1.《失信提示、警示约谈统计表》;
2.《出具信用修复材料统计表》;
3.附件1、2填表说明;
4.《“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操作指南》(涉及一般失信行为);
5.《“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操作指南》(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莱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莱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人民银行莱州市支行 代章)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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