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9 号文件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 来源:烟台市发改委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20〕49 号文件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实施意见
烟信用办〔2021〕8 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各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 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不断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责任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查询、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对本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
二、自觉学习贯彻《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精神实质,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借鉴国际经验的重要原则,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十四五”时期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三、准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在国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后,各级各部门要参照国家基础目录,依据我市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报送,做到“应归尽归”。特别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要严格执行数据标准,切实提高信息归集质量。
四、依法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在全国(省)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由国家(省级)层面制定标准,各相关部门参照执行。仅在烟台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坚决防范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泛化
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施清单化管理。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权限的部门,必须严格限定设列领域范围、严格规范认定标准、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坚决防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各级各部门要按要求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梳理,建立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对不符合要求的措施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在 2021 年 11 月底前,完成相关规范完善工作。
六、持续完善信用修复服务机制
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适用范围、条件及程序,规范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信用修复的信息,及时终止公开公示,转为档案保存,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工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提高信用修复在线申请受理审核效率,按规定时限办结,不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七、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使用登记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培训, 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针对数据生成、传输、存储、销毁全流程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自查, 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完善维护。坚决查处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采集、使用、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
八、注重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在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的情况下,依法依规采集、归集个人信用信息。慎重把握个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应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涉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公示。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个人信息以及泄露、篡改、损毁、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鼓励开拓创新先行先试
支持各区市围绕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开展企业信用管理、信用报告推广、信用商圈、“信用+乡村治理”以及信易贷、信易批、信易租等系列“信易+”应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手段, 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力度,让更多的市场主体享受到信用红利, 提升公众对信用建设获得感,引导形成“信用有价值,守信有力量”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信用政策宣传解读
强化正面引导,推介守信激励典型事例,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培育形成守信为荣的道德风尚,增强全民守信用信意识,引导公民自觉抵制各种失信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对涉及企业、个人的重要政策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科普性宣讲,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形成广泛社会共识。注重舆情监督,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代章) 2021 年6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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