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莱阳官方网站!今天是: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市政策法规
莱阳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专栏本市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莱阳  |  发布时间: 2022-08-18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信用报告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平竞争,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

建立健全以莱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信用莱阳”网站为主要内容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对各类信用信息进行整合,按时向莱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各类信用信息,加快推进全市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将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对信用记录较好的行政相对人实行减少检查次数、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奖励政策,对信用记录不良的行政相对人采取限制或增加巡查次数等约束措施,逐步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多个领域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行政审批、市场准入领域。将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领域的应用,让群众和经济主体享受到信用红利,提升公众对信用建设获得感。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务服务优化同频共振、相融共促。

2、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前应信用查询,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招标投标领域将投标公司以往招投标信用度、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在全市招标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信用报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

4、资质审核领域对企业的评优、评级和个人资质审核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企业荣誉、信誉评级和衡量个人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莱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818  

 


点击下载附件: 莱阳市信用报告应用.docx